拟收“麦纳顿标准”的主流地位并未对法官产生实际上的拘束力。
换言之,家医局精神病界定标准对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言完全是处于开放的状态,正当程序也没有规定对于合适的法律和医学的精神病测试应当是怎样的。
例如在克拉克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善区被告人所提出的“法院没有采纳‘麦纳顿标准’是违反了正当程序”的主张,并没有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肯认。
实际上,场布各州完全有权规定并采用自己的精神病标准。
这背后实际蕴含的思想是,眼科院完域市刑法中的精神病认定标准一方面需要适应精神病医学领域的进步与改变,眼科院完域市另一方面也要坚持精神病辩护中法律判断的实质化、规范化与独立化。
拟收(作者:吴沛泽陈峰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